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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里講建筑物和構筑物防雷的措施是根據“規范”規定不同類型的建筑物對防雷.提出具體的要求,它是國家在這方面的指導性文件,所以往往成為設計、施工和驗收的共同準則。
第一類工業建筑物和構筑物的防雷措施
(一)對于預防直擊雷,應該符合下列要求:
1.裝設獨立避雷針或架空避雷線,使被保護的建筑物和構筑物及突出屋面的物體(如風帽、放散管等),均應處于避雷針或架空避雷線的保護范圍內。對排放有爆炸危險的氣體、蒸汽或粉塵的管道,其保護范圍高出管頂不應小子2m,
(二)防雷電感應的措施應符合下列要求:
1.防止靜電感應產生火花。建筑物和構筑物內的金屬物(如設備、管道、構架、電纜鎧裝、鋼屋架、鋼窗等較大金屬構件),和突出屋面的金屬物(如放散管、鳳管等),均應接到防雷電感應的接地裝置上。
金屬屋面周邊每隔13-24m應采用引下線接地一次。
現場澆制的或由預制構件組成的鋼筋混凝土屋面,其鋼筋宜綁扎或焊接成電氣閉合回路,并應每隔18-24m采用引下線接地一次。
2.為防止靜電感應產生火花,平行敷設的長金屬物,如管道、構架和電纜金屬鎧裝,其凈距離小于100mm時,應每隔20~30m用金屬線跨接,交叉凈距離小于1OOmm時,其交叉處也應跨接。
當金屬管道連接處,如彎頭、閥門、疏結、法蘭盤等,不能保持良好的金屬接觸時,在連接處用金屬線跨接。用絲扣緊密連接的巾25及以上的管接頭和法蘭盤,在非腐蝕環境下,可不跨接。
3.防雷電感應的接地裝置,其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并應和電氣設備接地裝置共用。此接地裝置與獨立避雷針或架空避雷線的接地裝置之間的距離應符合獨立避雷針和架空避雷線支柱與周圍金屬物之間的距離要求。
屋內接地干線與防雷電感應接地裝置的連接,不應小于兩處。
值得注意的是:有特殊要求的電力、電子設備的接地裝置,能否和防雷電感應的接地裝置共用,應按有關專用規定執行,以下同此。
(三)防止雷電波侵入的措施,應符合下列要求:
1.低壓線路宜全線用電纜直接埋地敷設,在入戶端應將電纜的金屬鎧裝接到防雷電感應的接地裝置上。當全線采用電纜有困難時,可采用鋼筋混凝土桿橫擔架空線,但應使用一段長度不小子50m的金屬鎧裝電纜直接埋地引入。在電纜與架空線連接處,還應裝設閥型避雷器。電纜金屬鎧裝和絕緣子鐵腳等應連在一起接地,其沖擊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
2.架空金屬管道,在進入建筑物和構筑物處,應與防雷電感應的接地裝置相連。距離建筑物loom內的管道,還應每隔25m左右接地一次,其沖擊電阻不應大于20。金屬和鋼筋混凝土支架的基礎可作為接地裝置。
埋地或地溝內的金屬管道,在進入建筑物和構筑物處也應與防雷電感應的接地裝置相連。
(四)由于建筑物和構筑物太高或其它原因,難以裝設獨立避雷針或架空避雷線時,可將避雷針或網格不大于6mx6m的避雷網直接接在建筑物和構筑物上,但必須同時符合下列要求:
1.所有避雷針應用避雷帶或金屬條互相連接。
2.引下線不應小于兩根,其間距不應大于18m,沿建筑物和構筑物外墻均勻布置。
3.排放有爆炸危險氣體、蒸汽或粉塵的突出屋面的放散管、呼吸閥、排風管等,應采用避雷針保護,管口上方2m應在保護范圍內。避雷針針尖應設在爆炸危險區之外(包括水平和垂直兩個方向)。
4.建筑物和構筑物應裝設均壓環(在建筑物某水平高度,圍繞建筑物敷設一個閉合的金屬環),環間垂直距離應不大于12m,所有引下線、建筑物和構筑物內的金屬結構和金屬設備均應連在環上。亦可以利用電氣設備接地干線環路作為均壓環。
5.防止直擊雷的接地裝置應圍繞建筑物和構筑物敷設成閉合回路,其沖擊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并應和電氣設備接地裝置及所有進入建筑物和構筑物的金屬管道相連,此接地裝置兼作防雷電感應之用。
(五)如樹木高于建筑物和構筑物,且不在避雷針保護范圍以內,為了防止雷擊樹木時產生反擊,建筑物和構筑物距離樹木的凈距離不應小于5m。